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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做好2003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总结2002年度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附后)进行了修订。2003年度的年检工作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

  二、今后,不再通过年检工作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认定。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重点是全面检查高管人员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任职量化考核工作。

  三、各派出机构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在年检过程中进行责任制度检查。对于出现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明确其责任,并依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其任职资格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派出机构应按照《细则》认真落实高管人员的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年检报告中予以表述。

  五、除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重点年检的公司外,原则上不再对各派出机构初审通过年检的高管人员进行实质性复审,直接公布年检结果。

  六、各派出机构要注意发挥高管人员诚信数据库在年检工作中的作用,使用好数据库中的各项诚信记录。年检工作的过程和成果也要及时收录和反映在数据库当中。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实施细则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参加年检的高管人员范围
  以下高管人员应当参加年检:
  1.上一年检年度通过年检的高管人员;
  2.年检年度6月30日前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高管人员。
  在年检年度内已被停业整顿和特别处理的公司的高管人员不参加年检。
  二、年检工作要求
  高管人员年检工作基本分为高管人员自查、任职公司评价和派出机构年检评估三个阶段。
  (一)高管人员自查
  高管人员要如实填写年检表,并作出自我评价。高管人员在年检表中的陈述必须全面、真实、准确。自我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经营管理。是否具备与所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是否因个人管理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或漏洞。
  2.职业道德。是否勤勉尽责;是否按照行业公认的标准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和必要的技能从事职业;是否服从和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3.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期货经纪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评价鉴定
  期货经纪公司要对本公司高管人员在年检年度内的工作进行鉴定,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职业道德;
  2.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是否持续满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派出机构对高管人员的年检评估
  1.进行量化考核。
  为保证年检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量化考核表》(附件1),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对高管人员实行量化考核,根据监管机关对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高管人员的责任大小,以及高管人员整改情况和配合监管的情况,分别赋予一定考核分值。为保证年检考核的公开透明,年检考核计分标准应当向高管人员事先公开。年检中派出机构应当对高管人员全年的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2.进行责任制度检查。
  高管人员责任制度检查是全面检查高管人员执行期货管理法规、政策的情况和高管人员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以此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和完善高管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其合规运作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
  责任制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中分工合作、相互制衡、权责明晰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的情况;高管人员诚信水平及配合监管的情况等。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确定进行责任制度检查的范围。原则上责任制度检查应当与公司年检同时进行。
  3.进行年检谈话。
  年检谈话的范围和对象,由派出机构根据高管人员量化考核和责任制度检查的情况确定。在年检年度内公司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存在风险隐患的,或者属重点关注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进行年检谈话。年检谈话要重点突出,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要结合公司和高管人员自身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高管人员的不同职责,使年检谈话确实起到解决问题,促进公司提高水平,提高高管人员素质的作用。派出机构应当将年检谈话的要点进行归纳后填写在《任职资格年检表》“派出机构意见”一栏内。年检谈话记录应存入高管人员管理档案。中国证监会将进行抽查。
  4.提出年检结论。
  结合量化考核、责任制度检查及年检谈话的情况,根据年检标准,确定每个高管人员的年检结论。
  三、年检标准
  高管人员年检是对高管人员在整个年检年度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职业道德,履行职责能力以及是否配合和接受监管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做出结论性意见。因此,年检应当以年度内对高管人员日常考核的情况为依据。凡在量化考核表中全年累积计分值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高管人员,不能通过年检,依据有关程序撤消其任职资格。凡全年累积分值未达到规定分值的高管人员,可以通过年检,但应对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或者暂缓通过年检,限期进行整改,根据其整改落实情况,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对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年检中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被停业整顿或特别处理的,要依据《管理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失效。对公司被注销许可证的,不能简单宣布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失效,要区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派出机构应当在初检报告中明确说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要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理的,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截至年检之前,高管人员已离开所任职的公司或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失效。高管人员违反规定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规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的,在年检中未能纠正的,不能通过年检。高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其任职资格予以注销。
  高管人员未能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任职。高管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任职资格失效后,不影响继续对其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追究。
  四、年检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应向派出机构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任职资格年检表;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派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材料:
  1.年检初检报告;
  2.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量化考核表;
  3.上述(一)项中要求的材料。
  (三)关于年检初检报告的要求
  派出机构的年检初检报告应当对本辖区内所有应当参加年检的高管人员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包括通过年检、资格失效、资格注销等。对于暂缓通过年检的人员,应当说明暂缓的原因,派出机构采取的措施等。报告中应当对各公司高管人员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司人治理中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高管人员诚信守法的水平等作出综合性的评价,还应当说明本年检年度内针对高管人员所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和对高管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的情况。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检工作的概况,包括年检工作安排,参加年检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年检过程和效果的汇总描述等。
  2.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是否存在高管人员提前任职,包括未取得任职资格即以拟任职务身份对外开展业务(如以拟任职务身份发布广告、使用名片、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未取得任职资格即在公司行使实质经营管理权等;是否存在高管人员长期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兼职,公司重要职位空缺等情况。派出机构对于这些情况应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包括已经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
  3.报告中派出机构要对年检年度内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判断。应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量化考核表》的内容,结合年检年度内公司监管和对高管人员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对每一个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综合性评估。具体到每一位高管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单独列出。尤其是对于存在违规行为、财务不健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暂缓通过年检的公司,对其高管人员的评价应当单独表述。
  4.对量化考核较差的高管人员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应当予以说明。
  5.派出机构对于通过年检贯彻落实以责任制度为核心的高管人员监管的体会,以及高管人员监管对公司规范所起的实际效用,在报告中应当加以总结。对于高管人员年检工作需要改进之处,在报告中可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6.对高管人员责任制度检查的总体评价意见。该意见作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初检报告的必备内容一并上报。
  7.在年检年度内资格失效的高管人员,在报告中要单独列出名单,并写明失效的原因及时间。对于按照《细则》要求不参加当年度年检的高管人员,在报告中也应单独列出名单。
  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度5月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高管人员年检初检报告和相关材料;公司年检材料需上报复审的,应与公司年检材料一同上报。未能按时上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对于派出机构的年检初检意见有异议的,派出机构应当进一步审核后提出补充意见。
  派出机构应当将高管人员年检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予以通报。
  五、年检结果的公布
  年检结果由中国证监会在向各派出机构通知的同时在网站(www.Csrc.Gov.Cn)和媒体(《期货日报》)进行公布。
  附件:
  1.《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量化考核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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