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的意见
        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推进工业立市战略,以“政府推介、银团贷款、规避风险、重点扶持”的办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在信贷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为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荐企业标准
  重点推介的中小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实现利税在3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或开工在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形成生产能力后能迅速扩大规模,形成行业领先优势;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
  (四)符合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条件。
  对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但相对规模较小企业,或产品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进入合肥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政府推介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银团贷款项目推介领导小组,负责银团贷款项目的筛选、预审、推介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体改办(上市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省银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上市办),承办具体工作。
  (二)筛选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报送市体改办(上市办)。市体改办(上市办)进行筛选后,报市银团贷款项目推介领导小组审定。每年确定50家左右的企业(集团)作为政府推荐银团贷款的对象。
  (三)政府推介和服务。市政府统一协调各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召开银企资金和项目对接会,进行推介,并掌握贷款进度,做好服务。商业银行和企业采取自愿原则直接对接,商业银行独立审贷。
  三、银团贷款
  (一)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可由多家银行对一家企业进行贷款。主办行根据借款人的书面委托向银行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行组成银团。主办行原则上由贷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账户行担任。银团贷款各成员单位所占银团贷款的具体份额由其协商后确定。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基准利率之内,具体执行利率由参与行与企业共同商定。银团贷款成员行与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与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四、贷款担保
  (一)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信用担保及企业间的互保(关联企业除外)。
  (二)借款人可以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
  (三)政府推介的企业申请银团贷款需要担保的,可由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按银团借款总额10%提供担保,年保费按担保额的1%收取。
  五、监督管理
  (一)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主办行应及时向安徽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二)安徽银监局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银团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的监督管理。
  (三)对市政府推介的企业恶意拖欠银团贷款不还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银团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市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恶意拖欠银团贷款的企业予以通报,以后不得再享受银团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六、政策扶持
  (一)商业银行对政府推介的企业发放银团贷款,企业无法归还借款本息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由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按担保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代偿。
  (二)政府推介企业在银团贷款过程中,以房产、土地等产权进行贷款担保的,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减按20%收取。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担保机构因对政府推介的企业担保而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以补代奖”的办法,按担保代偿损失30%比例,从市财政安排的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中予以优先补偿,补偿金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四)各项专项资金补助、生产用地的供应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向政府推介企业倾斜。
  (五)鼓励商业银行参与银团贷款。市政府将协调享受银团贷款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后,将募集资金按银团贷款份额存储到有关商业银行。
附件:中小企业调查表(略) 市体改办(上市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