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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 2006-07-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电[2006]2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快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步伐,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加强基础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信息化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种必然选择。目前,我省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已取得了长足发展。到去年底,我省基础教育计算机拥有量为60万台,学生数与计算机数之比达到11:1,3000多所学校建立了校园网,市、县(市、区)级教育网已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了教育网络的互联互通。但与之相应的教育软件和资源建设相对滞后。据初步统计,教育信息化的软件投入只占硬件建设的二十五分之一,各地教育网络中不仅资源数量少,而且这些资源也多是一些企业早年开发的“助教”型软件,已不适应课程改革发展的需要;各地根据自身需求开发的资源,由于范围有限,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加之各自为政,自建自享,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既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也难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随着“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推进,迫切需要把大量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农村学校,让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一样享有优质资源。所以,加强全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基础教育资源建设要以“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省教育的优势,为实施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提高中小学信息化应用水平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基础教育资源不仅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还要传承民族精神,做到“统筹规划、分工合作、资源共享”。
  “十一五”期间,要建成依托“浙江教育网”的具有浙江基础教育特色的教育资源中心(库群)。教育资源内容包括电子音像教材、媒体素材、课件、案例、文献资料、题库、网络课程、教与学操作、管理软件等。形成市、县(市、区)和学校的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提供网上教学和学习环境,开设继续教育课程。所建资源全部面向全省中小学师生免费使用,实现中小学教育资源共享。具体任务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6--2007年,初步形成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管理机制,建立教育资源评价制度和准入制度。统一全省的教育资源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市、县(市、区)级教育城域网(站)作用,实现与学校教育资源的融通与共享。
  2008-2010年,逐步完善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管理机制;进一步丰富教育资源内容,实现基础教育所有学科全覆盖;构建基础教育网络教学与自主学习环境;配合课程改革,推出有特色的专题学习网站;建立教育资源研发基地。
  三、加强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浙江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工作由省教育信息中心(省电教馆)具体负责,我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业务指导,师范处、人事处、省教研室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据教育部及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并颁布浙江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相关规范和建设方案。
  各地要按照省建设方案积极参与建设。市、县(市、区)教育信息中心(电教馆)是主要责任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各地要对所属地区已有教育资源内容进行整理、加工,分类、编目,根据全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本地区优秀骨干教师和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作用,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2.注重创新,提高效益
  要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积极吸引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基础教育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要加强对教育资源应用项目的建设与研究,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相应的教育资源内容。今后要以“浙江基础教育资源素材库”、“浙江基础教育电子音像教材库”和“浙江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库”、“专题学习网站”建设为重点,开发相应的教与学平台,为学校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构筑保障机制,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类活动,提高广大教师建设和应用教育资源的能力,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开发方向。
  3.完善机制,加强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的投入。各地可在杂费的“信息技术专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资源建设,省也将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支持。根据全省基础教育资源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我厅将对市、县(市、区)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对在推进基础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中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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