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机动车停放实施统一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 2005-05-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津公指[2005]110号

为了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天津”以及开展市容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配合在全市开展的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杜绝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防止和减少机动车被盗案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努力提高全市机动车安全防范水平,创造良好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机动车停放实施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经市公安机关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对已经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对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

  二、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除外)可利用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住宅区可设置临时停车场,提供接纳社会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须接受市公安机关的管理。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清障公司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停车场,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