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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减轻绝大多数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增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500—1000元的由原来增付20%调整为增付15%;1000—5000元(含)的由原来增付17%调整为增付15%;5000—10000元(含)的由原来增付15%调整为增付18%; 10000元以上的由原来增付10%调整为10000—20000元(含)的增付22%,20000—30000元(含)的增付26%,30000—40000元(含)的增付30%。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4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为参保患者选择价格合理,能够保障基本医疗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津劳局[2001] 325号),以及其它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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