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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创意影音计划人才培育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新闻局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落实「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之「文化创意产业」之子计划「创意影音计划」,促进国内广播电视产业数字影音化之发展,培育未来相关从业人才,增进其专业知识、技能与创意,进而提升国内数字影音产业之制播能力及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数据格

  (一)以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且于国内外广播、电视(含广告)类展览、奖项活动中,个人技术入围或得奖者。

  (二)前款所称入围或得奖之项目例示如下:导演(播)、编剧(撰)、音效(控)、灯光、摄影、剪辑、美术指导、计算机特效等。

  三、受补助办理工作项目与补助金额度

  (一)获选补助者应依契约及进修观摩企画书所载赴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或学术机构进行短期(不攻取学位)进修、观摩、专业训练等,并应于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成果报告。

  (二)补助金额由本局视企画书申请内容决定,且每一申请案以新台币六十万元为上限。

  四、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请于本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者身分证明(中华民国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个人基本资料、最高学历证件影本。如系在职员工,应检附任职单位(机构)在职证明正本及同意函。

  (三)于国内外广播电视类展览、奖项活动中入围或得奖之证明及说明文件(包括展览、奖项活动之说明)影本。

  (四)进修观摩企画书(内容包含学习行程及内容、进修天数、学习方式、经费支出及明细表、申请人获补助后对我国影音产业之回馈及进修学习效益评估)一式八份。

  (五)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文件若系以外国文字表示者,应附加中文译本。

  五、审查小组与审查作业

  (一)本局应先就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资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将遴聘学者及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创意影音计划人才培育补助

  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就符合资格之申请者所提之进修观摩企画书审查,并提出建议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实际补助名单及额度,由本局核定。

  (三)审查小组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出席费。

  (四)审查小组会议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员于审查申请案件时,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六、签约

  获选补助金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后二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契约由本局另订之。

  七、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核拨方式拨付

  (一)第一阶段补助金(60%)

  获选补助金者应自签约日起一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及第一阶段补助金额领款收据,向本局申请核拨。

  (二)第二阶段补助金(40%)

  获选补助金者应于本局核定之进修观摩企画书执行完毕后三周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第二阶段补助金,经本局验收合格后核实拨付:

  1第二阶段补助金领款收据。

  2补助项目之支出费用明细表及原始支出凭证(抬头注明为受补助者)并同成果报告(需载明活动内容、学习或交流成果与经验分享、对国内数字影音产业发展与创意结合之建议、回馈计划执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并将相关成品一并检附)。

  八、获选补助金者同意成果报告书之著作财产权,自本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让与本局。前项所称著作财产权,其范围依著作权法著作财产权之种类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发行、改作等权利。

  九、申请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限以邮戳为凭,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文件不全,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上述补正以一次为限。申请案不论获选补助金与否,概不退还。

  十、进修观摩企画书之变更

  受补助者应依本局核定之进修观摩企画书执行,但有变更企画书必要者,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请变更。

  前项变更经审查小组同意后,受补助者始得依变更后之企画书执行。变更申请以一次为限。如有涉及期限之变更,并应检附证明文件,且变更期限不得逾六个月。

  十一、违反本要点之处置及损害赔偿

  (一)以虚伪不实文件、数据获选补助金者,本局应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解除契约,获选补助金者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并按补助金总额之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二)经本局查证获选补助金者有违法、违约或违反本要点规定情事者,本局应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解除契约。获选补助金者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补助金总金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执行企画书,并经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经本局取消受领补助金资格者,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其它相关补助金之补助。

  十二、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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