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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6 生效日期: 2004-08-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市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对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都有十分具体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和不规范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市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就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工作重申以下有关规定:
  一、精简文件,减少政府转文、发文。凡是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在承办公文的过程中,对要求批转和转发的,要严格把关;对不应批转、转发的公文,要提出不予转发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大力精简文件,对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

  二、上报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能直报领导个人。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领导本人的,呈报人要署名,不应加盖公章。上报的请示,要明确主送单位,不能多头上报,确需抄送的,要注明抄送范围。

  三、请示和报告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报的信息、专报等,不能有请示的内容。

  四、起草文稿要实行实名制。上报的请示和报告必须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署名签发人,请示还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报的各类材料,包括为领导起草的讲话稿,都要注明起草人、审修人。

  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要说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领导定夺。

  六、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不但要说清现象,还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将会议方案一并报上,需要领导在会议上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报上。

  七、提倡写短文,力求用较短的文字说明原委;行文要简洁明了,直述不曲,少说官话、套话。

  八、坚持不合格公文退回重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公文,凡不使用单位规范文头、不编文号、无签发人、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不加盖印章、存在严重疏漏的,要坚决退回重办,并不定期通报退文情况。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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