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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0-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发〔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2004年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积极向社会宣传卫生部门开展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现将今年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时间
  2004年11月1一7日

  二、活动主题
  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三、宣传口号
  食品卫生法是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四、有关要求
  (一)今年宣传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将宣传对象重点放在老百姓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低收入者和无业人员,要把他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摆在各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位置,了解他们的食品卫生状况,普及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要深入到建筑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采用多种宣传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增强普通老百姓的食品卫生安全信心,及时掌握社会对卫生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
  (三)要组织对建筑工地负责人、食堂经营者、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进行一次培训或座谈会,公布当地食品卫生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请他们积极配合并做出承诺。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普通消费者、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对重点建筑工地食堂、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揭露和处理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围绕宣传主题,各地应制作、张贴和悬挂有关宣传画和条幅,营造宣传周氛围。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一些其他相关的宣传活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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