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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函〔2005〕10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简化企业所得税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审批及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
  (一)取消企业弥补亏损的审批。改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二)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开发项目由省局审核。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三)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四)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
  (五)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手续。改为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按5%确定。
  二、加强宣传. 取消审批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使他们了解这一政策。同时必须明确,此类审批事项取消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但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另一个侧面,对纳税人遵纪守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纳税人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意识。
  三、强化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税收管理。上述项目取消事前审批后,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和各主管地税分局(所)管户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出加强管理的措施,防止因管理的漏洞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评估,要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及相关扣除项目的台帐,对其进行动态跟综。对发现企业借取消审批而不按照税法规定少报漏报应纳税款的,要及时纠正,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对涉嫌偷税的,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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