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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 1998-07-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8]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期货交易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期货交易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自1994年以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我省为有力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曾由省证监会、省外汇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期货交易的通告”,并多次进行过联合查处。但是,我省一些非法期货经营机构在利益驱使下,无视国家和省上的禁令和规定,改头换面,擅自设点,仍在从事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了许多隐患。为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查处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保证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省证监会、省外汇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组成的省整顿期货市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分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重点查处、督促检查和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办公室设在省证监会。 
  二、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查处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责成体改或证管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在8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一次认真清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并在9月底以前将清查情况报告省整顿期货市场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9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5号、196号和陕西省证监会证监发[1997]27号文件精神办理。 
  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经省证监会初审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待批的期货兼营机构,可以从事国内商品期货代理外,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都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无论其从事境内商品期货还是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包括香港恒生指数)活动都是非法的,投资者委托非法期货机构的交易也是违法的,其投资不受法律保护。 
  对非法从事国内商品期货代理以及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交易,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拒不平仓,不听劝阻,聚众闹事的,要没收其剩余保证金,强制其退出交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客户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期货市场知识及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和法律意识,引导期货从业人员和客户依法从事期货交易。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陕西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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