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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采购单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
  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很不健全,政府采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指定专家评委以及某类专家频繁参与评审的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降低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和质量,因此,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势在必行。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应当对现有的咨询评审专家进行审查,报市财政、监察部门审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实行分类归档、统一管理、随机选取、资源共享。各县(市、区)不再设立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时,可以从市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专家评委。对咨询评审专家的管理,按照《阜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管理办法》(阜监(2003)8号)执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不断充实各个门类的专家。适当放宽选聘评审专家的年限和学历条件,对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对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要颁发聘书,严格管理,逐年审核,对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解聘。

  二、严把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严把“六个关口”:
  一是严把采购备案关。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做到监督关口前移。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应当同时向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报送备案。政府采购机构每次开展的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应当事先报送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备查。
  二是严把开标程序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参与开标的临场监督,对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评审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三是严把合同签订关。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四是严把履约验收关。要建立政府采购检查验收制度,由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及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履约验收小组,参与采购物品的检查验收监督工作。验收的结果及所采购物品的内容要在采购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实行公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后续质量、售后服务和群众反映进行跟踪监督,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对违约违规的供应商要列入不良纪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严把责任追究关。实行采购人员廉政承诺制度,签订《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一并存入采购档案,保证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保质保量地完成单位采购任务;对违反承诺书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严把社会监督关。全面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临场监督,还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目前实行的是财政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这种监督管理体制,要求各监督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推动政府采购依法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有无违反、规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在采购活动中有无弄虚作假等问题。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取变通形式自行采购,或违规采购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采购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严肃查处。

  四、强化政府采购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
  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预算批复机关和审计机关备案。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对设备购置、工程修建等政府采购支出,采取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办法;对违反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行为不予拨款,并依法给予处罚。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拒付项目资金。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规定可以分散采购。但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部门或单位是分散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分散采购也要依法按照程序进行,避免领导个人决定。分散采购活动应当依法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与采购工作指导。分散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真实记录采购活动的情况,采购档案应当依法保管15年,以备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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