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奖励外引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1 生效日期: 1994-05-05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政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桂政办[1994]134号
为促进海洋渔业开发,振兴沿海地区经济,对在“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期间引进资金、设备及技术(不含政府正常拨款及贷款)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和设备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引进到位的资金和设备价值的6‰-10‰一次性奖给牵线搭桥者。其中,引进资金(含设备,下同)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8‰-10%;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6‰-7‰。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奖金由项目的中方企业支付;属独资兴办企业的,其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二、凡为开发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引进技术取得成效的,项目获利头两年,分别提取项目新增利润的3%奖给牵线搭桥者,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外商独资兴办的项目,奖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三、凡外引内联兴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可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的工缴费收入总额,提取3%奖给牵线搭桥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四、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助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实际资助额的8%计奖,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五、为保障牵线搭桥者的经济利益,牵线搭桥者可在引进的资金、设备、技术等到位前与受益方签订协议书,由招商会组委会鉴证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根据资金、设备、技术等到位情况领取奖金。属境外的牵线搭桥者,可携带外汇出境。 
  六、本规定由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组委会负责解释,并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