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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政协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 2003-11-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与市政协机关的工作协调,经商市政协办公厅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机关与市政协机关的工作协调联络作如下通知。
  一、在日常工作中,市政府机关与市政协机关协调联络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协常委会议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
  (二)市政协主席协商会议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
  (三)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议邀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
  (四)在津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视察活动,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配合的各项工作;
  (五)市政协委员、党派团体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提案的办理工作及其相关的视察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与市政协委员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七)市政协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
  二、协调联络工作方式
  (一)邀请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市政协常委会议、市政协主席协商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厅在会议举行15日前将开会时间、会议内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协的会议通知内容提出拟请副市长以上领导的名单,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名单确定后及时通知市政协办公厅。副市长以上领导应邀出席会议,由副市长工作处、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会议提出的需市政府方面承办的各项工作事项,由副市长工作处负责,建议提案工作处协助做好与市政协办公厅的联络工作。
  (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议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的,由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邀请;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安排的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各项工作的视察、座谈活动,可由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视察、座谈产生的拟报副市长以上领导的报告,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报;副市长以上领导作出的批示,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亦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函告市政协办公厅。
  (三)在津全国政协委员对本市政府工作的视察活动,在市政协办公厅接到全国政协办公厅的通知后,根据市政协领导的批示意见,由市政协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迎接视察活动筹备组,共同协调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协主席批准后执行。
  市政协安排的市政协委员对市政府有关工作的视察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厅正式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接函后,责成建议提案工作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安排,其中包括拟邀请副市长以上领导参加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
  (四)市政协提案、建议案需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
  在津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的一般性视察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与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协调,提出方案,报市政协领导批准后执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经报市政协领导批准组织的专题视察活动,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协调、联络,安排落实。
  (五)市长、副市长每年例行的与市政协委员座谈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提出预案,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批示同意后,商市政协办公厅提出具体方案。市长与市政协委员座谈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会同本厅会务处按照领导要求作出安排;副市长与市政协委员座谈会由各副市长工作处作出安排,报主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落实。
  市长、副市长召开的座谈会,需要邀请市政协领导和市政协委员出席会议的,请市政协办公厅安排邀请出席会议的有关事宜,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市长召开座谈会的各类准备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负责与市政协有关部门协调、联络;副市长召开座谈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各副市长工作处直接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系,建议提案工作处予以配合。
  (六)市政协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一般情况下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责成建议提案工作处根据内容分别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处理;需要向市政协反馈情况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统一安排,并与市政协办公厅联系。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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