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0 生效日期: 2003-09-20
发布部门: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今年将全面开工建设。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加强人口管理,并坚决制止在此区域内突击建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区域涉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和江苏省,是由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在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等,须报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建设。对危房改造,也要严加控制,凡通过加固、维护、修缮能排除危险的,就不要拆除重建。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沿线各省(直辖市)的规定,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本地2002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掌握,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南水北调工程区域移民对待,国家也不负责搬迁安置。

  四、本次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各项实物指标登记时限应不迟于2003年7月31日。鉴于工程沿线有关省(直辖市)曾发布过控制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由沿线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五、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严格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区域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有针对性地认真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小局和大局的关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六、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公告,或利用各种媒体,把通知精神传达到南水北调工程区域内的每一个群众。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