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0 生效日期: 2004-09-20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中央电视台: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总局及有关各方的积极推动和努力,我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积极实施“走出去工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台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将其卫视频道在海外落地,或将部分节目在境外频道中播出,有的甚至与具有台湾当局和“法轮功”背景的境外媒体合作,严重违反了总局有关规定,给“走出去工程”的整体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管理,积极推动我广播影视节目的海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国广电系统要严格执行总局2002年2月10日发布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第12号令),在总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未经总局批准,不得到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2.各广播影视局(厅)、集团(总台)今后应及时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影出口交易、交换等海外营销和广播影视外宣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总局“走出去工程”办公室,以便总局掌握动态情况,统筹协调。

  3.请各广播影视局(厅)尽快将所属电台、电视台的广播影视节目海外落地的情况(包括完整频道、部分节目落地,栏目、节目外销等内容)汇总,一并将各局(厅)有关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总局“走出去”工程办公室。
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