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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建设总公司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6 生效日期: 1997-11-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政建设总公司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活动的请示》(岳市工商函(1997)第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承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是一种经营活动,依法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即承包建设工程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查处。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该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或营业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可依《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或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国家编制管理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编制管理,但编制管理不能取代企业登记管理。依《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事业单位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经营单位,都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即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该事业单位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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