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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4〕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353项予以保留。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合肥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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