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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6 生效日期: 2004-11-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明显成效。但多年积累下来的影响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2.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目标,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联合重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退出的步伐。
  3.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减少国有企业数量、提高国有企业素质,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4.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二是优化结构原则。坚持企业改革与企业结构调整、联合重组和做大做强企业相结合,促进企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员结构的优化。三是规范有序原则。坚持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依法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
  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大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按照做大做强、产业关联、产品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大企业兼并、收购小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中。
  6.通过招商引资等增量调整和股权转让等存量调整办法,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民间资本改组改造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鼓励国有股权依法向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转让。对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改组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政府对其经营层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7.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收购、合资和租赁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收购国有中小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中小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
  8.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其中中层以上管理和技术、营销骨干(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在职工股中持大股。鼓励大型企业的职工股以社会法人的形式参股。鼓励职工依法整体收购中小企业,对净资产较大的中小企业,职工一次性整体收购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或对未收购资产实行租赁,当交纳租金总和达到租赁初始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租赁资产的产权,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期权激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可采取一定方式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股,并约定相应的服务年限、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经营管理者可享有分红等有限股权和期股所有权;可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权,并就其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9.支持企业通过规范改制,实现境内外上市,特别是要争取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提高企业竞争力。
  10.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存续企业可通过依法破产、关闭等办法,使其退出市场。符合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
  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就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本人同意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但不得将职工是否入股作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对被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2.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拖欠应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由企业一次性补发,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经职工同意后可转为职工在企业的股份。
  1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4.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后企业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改制时,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测算后从改制资金中预留,预留资金可交有关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履行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15.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寿命确定。16.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精神,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7.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4)6号)执行。自谋职业职工以及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的党组织关系按属地原则,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改制后企业新录用职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企业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自谋职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属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四、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18.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管费用等,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财政等途径予以解决。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承认职工缴费年限。
  19.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且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予以核销,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足以冲销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坏账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
  20.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依法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21.企业完成改制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改制后企业需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登记、房产过户、工商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优惠。
  22.企业改制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金融债务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解决。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严格防止利用企业改制逃废、悬空债务。
  五、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23.按照属地管理、属地移交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生活设施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24.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的教师待遇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精神办理。对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比较集中且人数较多的市,因接收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地方财政难以承受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照顾。企业所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后,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暂予以封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今后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处理。
  25.采取多种模式,积极推进企业所办医院分离移交。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对企业医院进行分离改制,与企业脱钩,组建独立的多元化法人单位,并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医院实行撤并,或改成企业内部卫生所。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所属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机构的分离移交工作。
  六、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6.鼓励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多元股权结构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通过合资、出售、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由国有法人控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尽量减少国有股比例,国有股一般不得超过50%。改制后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隶属关系。
  28.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原主体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除给予经济补偿外,应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促进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29.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体企业要积极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造条件,原辅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连同人员一并分离。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辅体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辅体企业净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的,主体企业应予以补足。七、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30.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待遇。国家公务员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经营者兼任行政职务的,要限期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岗变薪变。
  31.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机制。除应依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企业管理人员外,要扩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面向社会竞聘上岗试点。推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在企业内的竞聘上岗。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也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
  32.建立企业用工能进能出机制。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按定岗定员的原则,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33.建立职工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全面推行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职工收入与岗位、工种、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岗变薪变。进一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八、严格改制操作程序
  3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变动,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35.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6.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37.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研究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38.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39.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推进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按《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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