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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 1998-07-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8]13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税、地税征管范围。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也要联合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市、县联合检查机构要对本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校办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有关税收征管资料排出检查对象。各地检查企业的户数不得少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校办企业总户数的20%;在此基础上,各地国税局、 地税局应合理安排检查人员,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

  三、认真检查,善始善终。对企业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处理,并分户填写有关检查表(具体式样由各市、 县自行设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国税局、 地税局要分别进行总结,并填写专项检查统计表,于9月15日前上报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地、市的总结材料和汇总的统计表于9月20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1998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8]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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