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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 [2004] 1028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502TG)。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交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期、计息方式、交易及托管方式等均与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偿还;起息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相同。
  3、本期国债于2004年9月20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在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一天。续发行部分从9月24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已商人民银行同意)。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续发行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续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续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外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承销机构应于9月21日至9月23日11:00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9月23日闭市后,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本期国债不进行场内挂牌分销。
  3、本期国债续发行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一级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各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二、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至缴款日的含息全价)。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30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30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1亿元,基本承销额59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最低投标价格限制。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9月20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45-11: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9月23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416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416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财政部在足额收到发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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