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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进行核安全监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以及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国核安发[2002]143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首次运输活动进行全过程核安全监督。现将这次监督事项通知如下:
  1.监督对象:以中核清原公司为主,涉及运输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装料准备、装料、启运准备、启运、运输、卸料等各环节;
  2.监督内容:涉及运输活动的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国核安发[2002]143号文件和两个批准书的限值与条件的基本状况;
  3.监督方式:首次运输按日常监督模式进行,实行日报制度;
  4.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中核清原公司的技术手段(通讯和数据传输设备等);
  5.监督人员: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和四川核安全监督站配合,其它技术后援单位参与;广东核安全监督站负责配合从装料准备到运输车队离开广东省的监督,四川核安全监督站负责配合运输车队到中核集团四O四厂区后的交接和卸料监督;
  6.鉴于这次运输活动涉及沿途各省的辐射环境监测问题,我局派驻的现场监督员除履行核安全监督任务外,还负责与沿途省、区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任务的协调工作,即与我局、清原公司、沿途各省、区环保部门的接口均应通过该现场监督员联络;以保证联络渠道的通畅和对运输活动监督、监测工作的统一性;
  7.监督人员的行动主要依托于运输车队,请中核清原公司对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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