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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通[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现就我国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及进一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四个城市人民币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的具体时间
  我国将于2003年12月1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城市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设在以上四城市的外资金融机构,如满足申请条件,届时可向其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服务地域范围扩大到以上四城市。银监会将于2003年10月,中旬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市场准入标准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需经银监会审批。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属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其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即“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第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申请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属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程序
  由于新颁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消了有关变更事项需更换许可证的规定,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程序做相应调整。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如符合以上条件,即可按照法规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转报银监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获批准后,即可开始筹备工作,完成筹备后虽不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但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并凭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到银监会领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办此项业务。

  四、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和地域范围的界定原则
  外资金融机构向尚未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无论直接或间接,均属超范围经营。因此,判断外资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品种是否在其准许范围内,应考察其业务流程中的参与各方和涉及地域都应在该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范围和我国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内。
  请各位银监局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区内各银监分局,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0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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