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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4]232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收费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精神,决定对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各类证书工本费、管理费、附加费、注册登记费、审批费、审查(核)费、年检费、评审费、考试费、资格认定(可)费、公告费、特许权使用费、强制性的检测检定费、检疫费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清理的原则为: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清理的方法。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照清理原则,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注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条款和相关内容。2004年8月底前,将登记表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复印件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报送的自查自清理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及地方法规、规章的,在征求省法制办意见后,于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清理的要求。
  (一)开展行政许可收费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也是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并开展自查自清工作,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清理材料。逾期不报的,责任自负。
  (二)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地方越权审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不在清理之列,应自行纠正。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纠正继续违规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向同级政府以及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情况,并通报批评。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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