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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45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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