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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95号

2004年3月2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条。

  二、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煤炭市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市场开办登记证》。”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拥有煤矸石资源的企业,煤矸石只允许销售给综合利用部门或生产企业直接使用,严禁非直接使用煤矸石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获取。”

  三、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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