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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市函[2005]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01年,文化部办公厅发布了《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办市发[2001]17号),对于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打击假冒、伪造及销售、使用假冒、伪造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充分调动社会群众及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力度,决定提高打假金额度。
  现将修订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80号)对举报和查处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接受举报和组织开展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工作,核实发放打假奖金。

  第三条 举报查处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加贴使用、销售和窝藏伪造、假冒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四条 对于举报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奖励;
  (一)举报违法制作摸板、加工制作或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的,奖励1000----10000元;
  (二)举报销售、窝藏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协助查获 10—20万枚,奖励 300 元;20—30万枚的奖励500 元;30—50万枚,奖励 800 元; 50—100万枚,奖励1000元;100万枚以上加大奖励。

  第五条 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结案后经现场核实和核对有关文件后给予奖励:
  (一)凡查处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制作或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对当事人依法处罚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和处罚情况,给予实施处罚的执法部门1万—5万元奖励,重大案件给予额外奖励。
  (二)收缴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和处罚情况,对实施处罚的执法部门,按下列标准奖励:
  查获 10—20万枚,奖励800元;查获30—50万枚,奖励1600元;查获60—100万枚,奖励2000元;查获100万枚以上加大奖励。
  (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对伪造、假冒者依法索赔所得款额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再奖励有关执法部门。
  以上查缴的生产制作工具和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应移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或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监督销毁。

  第六条 有关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举报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 A座 716)
  电话:(010)64029102
  传真:(010)84033520
  网址:www.ccm.gov.cn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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