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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换发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规定和我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环发[2002]100号)、《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环办[2002]98号)的要求,现将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下称“环境监察执法证”)为全国统一的环境现场执法证件。环境监察执法标志由帽徽、臂章、号牌和省别标志组成,省别标志、号牌与环境监察执法证一并发放,其他执法标志随同环境监察服装统一发放。

  二、“环境监察执法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制发并加盖印章,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三、证件换发具体工作安排:
  (一)“环境监察执法证”证件编号和执法标志号牌号码为同一号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后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顺序号,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的环境监察人员必须符合我局《环境监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的规定要求。
  (三)“环境监察执法证”按以下程序发放:环境监察执法证申请人填写《环境监察执法证换发申请表》(附件一),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环境监察执法证申领汇总表》(附件二)连同《环境监察执法证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填写《环境监察执法证申领汇总表》(附件二),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核准后颁发。其中地市级及以下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环境监察执法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环境监察执法证由我局颁发。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于11月30日前将《环境监察执法证申领汇总表》报我局。
  (五)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换发工作,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配发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软件”。
  (六)领取新证件和软件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和新的环境监察执法标志自2003年1月1日启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理证”和环境监理执法标志自2002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
  环境稽查处 史庆敏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169332

附件(以下附件略):
  1、环境监察执法证换发申请表
  2、环境监察执法证申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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