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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参加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 2004-08-1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2004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九 条,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该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该登记表应当于2004年9月1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应诉登记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2.申请人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应诉登记表及其他文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一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史轶玮、杨 洋
  联系电话:(86)10-65198185、65198070
  传真:(86)10-6519818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略)

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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