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237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部分建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3]21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建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2002]296号),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对加强建材产品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正常,鉴此,同意此函核定的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