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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发布文号: 组通字[2003]22号

内蒙古江西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事(干部)司(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 署,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继续以支持科研项目的方式 培养青年科技骨干和团队,并从今年起开展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着眼于西部地 区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才的总体需求,发展科技教育,培养和用好各类人才,积极推进 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西部地区选调部分青年科研骨干作为访问学者到中央和国 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的研究机构、重点院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经过5年的努力,力 争为西部地区培养和造就1000名左右热爱西部、奉献西部、扎根西部、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2003年度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工作在西部12个省区市和 江西省开展,每个省区市选派15名左右,共200名。

  二、选派对象和条件
  根据西部地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具有较大发展潜 力的青年科研骨干人才。
  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 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西部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 体健康;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 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了绩效;符合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关条件。

  三、接收单位和培养方式
  接收单位是: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 程 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所属的研究所(中心),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所属的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接收单位原则上以在京单位为主。
  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研究员担任。访问学 者通过参与接收单位的研究课题、项目,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 展趋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培养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四、选派程序
  选派工作按照按需培养、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
  1、西部地区结合当地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青年科技人 才培养规划。根据《2003年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接收单位一览表》(见附件一),按照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信息发布、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组 织批准等方式,提出15—20名“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 者申请表》(见附件二),于8月15日以前,报送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
  2、中组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汇总西部地区选派对象申请表,将申请意向情况分送 接收部委。
  3、各接收部委协调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接收单位。
  4、各接收单位根据学科发展方向选定培养对象,确定导师,安排实验室,明确访问 学者研究方向和目标。同时,将确认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于9月15日以前报 中组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经费保障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培养费、差旅费和食宿补贴。培养费由接收单 位 承担。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承担。中组部、科技部、中科院按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的标准给予 资 助,主要用于食宿补贴。食宿补贴一次性划拨接收单位,专款专用。访问学者自行安排食宿 的,补贴可发给个人。

  六、组织领导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工作由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共同组织实施 。 中组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对口支 援的原则,协调落实接收单位,切实把落实“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计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纳入到本部门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规划中去。西部各省区市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开展选派工作。

  七、其他事项
  派出单位要跟踪了解访问学者的学习生活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证访问学者研 修 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不受影响。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各项管理 工作和食宿补贴的发放,并对期满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 书》。访问学者应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分别签订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 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

附件:一、2003年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接收单位一览表;
  二、“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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