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21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增补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2]187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成品油的品种、结构、规格、型号变化,部分石油产品检验项目相应调整,为规范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部分石油产品质检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质检单位开展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质检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开展的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产品质检规程,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加重企业负担。各质量检验单位对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质检单位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2、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3、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检验标准检验;
  4、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

  四、质检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产品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质检报告书,并对质检结果负责。其质检业务范围,必须获得国家、省资格审查认可以及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

  五、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部分石油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略,见安徽物价网,网址:www.ahpi.gov.cn)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