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422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教育招生考试院承办行业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2)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教育招生考试院行业合作考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中央和本市行政性收费目录及国家和本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考试,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承办组织考试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委托协议,采取代收的形式向考生收取,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委托方及承办方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非强制性行业证书考试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意将收费项目统一确定为:行业合作考试。教育招生考试院可根据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核定收费标准,并将有关考试协议书、收费标准等文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价局备案。
三、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行业合作考试应贯彻考生自愿的原则,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教育招生考试院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院收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五、本通知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