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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行业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6 生效日期: 2002-09-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422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教育招生考试院承办行业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2)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教育招生考试院行业合作考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中央和本市行政性收费目录及国家和本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考试,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承办组织考试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委托协议,采取代收的形式向考生收取,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委托方及承办方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非强制性行业证书考试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意将收费项目统一确定为:行业合作考试。教育招生考试院可根据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核定收费标准,并将有关考试协议书、收费标准等文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价局备案。
  三、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行业合作考试应贯彻考生自愿的原则,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教育招生考试院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院收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五、本通知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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