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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促进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产业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1 生效日期: 2003-05-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科研单位(大学):
  省科技厅《关于促进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产业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产业化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驻皖科研单位(含大学,下同)的优势和作用,推动和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本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促进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产业化,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资源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1、鼓励支持中央驻皖科研单位进入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建立各具特色的科技产业基地,有关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帮助制定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协助落实征地、融资、引进项目和人才等工作。
  2、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或领域,整合现有资源,凝练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省级科技计划继续坚持不论行政隶属关系,一律向中央驻皖科研单位平等开放。中央驻皖科研单位承担省科技计划取得的成果,除特别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承担的科研单位所有;对取得发明专利或承担国家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3、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产业的发展。主要用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补助和奖励等。
  4、完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鼓励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进入软件国、留学生园、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等创办科技型企业。有关市要建立“军转民”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拓展。
  5、建立完善“网上技术市场”,及时发布中央驻皖科研单位最新科技成果,征集省内企业的技术难题,举办各类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会、银行与科技企业对接会,积极搭建与省内企业对接的平台。通过合作开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共同组建技术开发机构等多种形式,促进产学研合作。
  6、鼓励支持中央驻皖科研单位与省属高校、院所和企业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成果的配套化、工程化水平。开展学科、人才交流和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实现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落实科技产业化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年内按80%由财政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0%-50%。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 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该产品的发展。承担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项目的,也可比照执行。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经省批准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其孵化项目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在孵企业的成果转化。
  4、中央驻皖科研单位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入股的,高新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给予奖励。其中,对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中央驻皖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低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
  6、积极推动中央驻皖科研单位与省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先推荐有条件的中央驻皖科研单位及其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上市,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把科技产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服务协调,完善工作制度
  1、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确定一位副厅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有关处室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各中央驻皖科研单位进行对口联系。每年召开1-2次中央驻皖科研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市、省有关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企业参加。
  2、从驻皖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邀请高层次人才,到省辖市及其有关部门担任科技副职,同时从省、市科技管理部门选派干部,到中央驻皖科研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挂职。
  3、各有关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和检查工作力度,把现有的政策用好用足,并及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4、中央驻皖科研单位应根据新时期科技工作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
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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