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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各方”)为促进和加强在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各国和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与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在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本协议。
1.3 缔约各方将努力保证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对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的吸引力。
第二条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委员会
2.1 缔约各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Commission)”。
2.2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和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3 委员会将寻求对开发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地区的支持,促进东北亚特别是图们江地区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协商、相互了解和共同受益,以及促进经济、环境和技术合作。
2.4 委员会将寻求缔约各方的共同利益和进行合作,获得持续发展的机遇,促进在缔约各方的投资,并促进在东北亚,尤其是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在交通、电信、贸易、工业、电力、环境、金融和银行等重点方面的投资。
2.5 为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头两年内,每年定期会晤两次,之后由委员会根据一致意见决定会晤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某一缔约方的请求可由委员会主席召集特别会议,但这种请求应得到其他两个缔约方的支持。
2.7 委员会主席由各缔约方按国别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后作出。
2.9 委员会将成立缔约各方专家组成的秘书处,也可聘任国际专家成为秘书处成员或顾问。如果该委员会提出要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国际组织可向秘书处提供帮助。秘书处将在委员会权限内制定和监督图们江地区开发计划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后续计划。
2.10 缔约各方通过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可以邀请对此感兴趣的其他东北亚国家政府加入该委员会。
2.11 对此感兴趣的政府、国际组织及国际金融机构,如果得到缔约各方通过委员会协商一致后发出的邀请,可成为该委员会的观察员。观察员将无权参与该委员会的决策。
2.12 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第三条 其他
3.1 鉴于此协定的意图,本协定中的“图们江经济开发区”指如附件1所示的位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相邻地区,经与其他各缔约方协商并通知各缔约方可随时修订其范围。
鉴于此协定的意图,“东北亚”系指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如附件1所描述)及对缔约方互利的项目展开的其他缔约方接壤领域。
3.2 本协定需履行缔约各方国内法律程序并自该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除非缔约方在协议到期前六个月另外达成协定,该协定将自行以十年有效期连续顺延。
3.4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改该协定。修改该协定的建议应提交给委员会主席。主席在收到建议三十天内将建议散发给各缔约方。委员会应在最近的例会上讨论修改建议。缔约各方达成一致后方可通过修正案。
3.5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退出该协定,但需于正式退出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六个月期满时,该缔约方的退出生效。
3.6 缔约双方或多方在有关该协议的解释及适用方面产生争议时,应相互磋商,以求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谈判或其他自愿的和平手段解决争议。
3.7 本协定的解释和应用,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根据协定各条款在文本中的常规意义,并考虑到其宗旨和目的。
本协议,用英文书就,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在纽约市签订,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将经核证的副本交付缔约各方,并将该协议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金永宇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秦华孙 (签字)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申永宏 (签字)
蒙古共和国政府代表 勒·丹贝尔 (签字)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И·扎克马托夫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