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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厅(局):
  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的各项事业,特别是社区党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建设工作中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为表彰他们的业绩,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尤其是社区党的建设工作,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决定,今年下半年联合表彰“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对象和评选的基本条件
  “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的评选对象是:社区党组织(含社区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
  评选推荐“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1)努力学习和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热爱社区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推进社区建设,特别是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完成社区各项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3)迎难而上,无私奉献,在社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
  (4)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得到居民群众的拥护,居民抽样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名额分配和表彰办法
  本次表彰“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500名,名额分配以社区工作者数量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各地区社区建设各项工作,尤其是社区党建工作情况,统筹分配。
  评选出的“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组织新闻媒体对较突出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拟于今年9月在北京召开表彰会议,届时将邀请部分“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代表出席。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地表彰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公开推荐人选条件、推荐程序和推荐结果,通过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社区群众意见,接受社区群众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要对确定的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每个推荐对象都能经得起检验。
  各地要以这次表彰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社区党建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请各地于7月31日前将推荐表及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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