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农出函(2002)90号
各有关供港活畜出口企业: 应有关企业在今年6月河南郑州“供港活畜禽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提出的要求,现将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提供的《注射、口服及饲料添加型抗微生物药品停药期》(分别见附件1-3)转给你们,供参考。有关附件详见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对外贸易管理”栏目,可免费下载,网址为:http://www.moftec.gov.cn.
鉴于不同地方、不同厂商所生产的药物或饲料添加剂不尽相同,特别是一些复方药物更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所附资料仅供作为一般的参考用途。各种药物的正确停药期仍以药物厂商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所列明的停药期为准。同时,要注意对照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注射抗微生物药品停药期
附件2:口服抗微生物药品停药期
附件3:饲料添加形抗微生物药品停药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