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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户外非法广告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5 生效日期: 2005-06-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5]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集中治理户外非法广告,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市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楼道及其它载体上的乱写乱画、张贴物等户外非法广告,均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治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达到治理标准。
  四、清除张贴物,须恢复原貌;清除粉刷墙面上的乱写乱画痕迹,须用建筑物的原色调涂料覆盖,基本恢复原貌;清除非粉刷墙面及公共设施上的乱写乱画痕迹,须恢复原貌。
  五、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治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如下: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及其两侧界定的范围,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伊通河沿岸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拆除工程及其相关范围,其拆除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为其管理范围的责任人。
  六、对乱写乱画、张贴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行政执法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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