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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2]81号

各保监办:
  为做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科学、有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监办要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中介方面的汇总、分析工作,汇总范围包括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情况、人员情况、中介业务情况,并按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汇总报表,汇总报表样式分别为附表一、二、三、四。

  二、保监办要做好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按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度、年度汇总报表和年度综合报告。汇总报表格式为附表五、六,年度综合报告应对保险代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情况、年度损益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整体反映。保监办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应报送监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保险代理公司今后不再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三、保监办应在每季度末10日内,将上述报表、综合报告报送到中国保监会。

  四、报表报送方式为: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报告等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中国保监会。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也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内部网络进行传送。

  五、保监办要建立对辖区内各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情况的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可以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非现场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六、保险中介类报表是了解、分析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保监办要高度重视,认真按要求填写,不得出现缺省、漏填、数据间相互矛盾等现象。

  七、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政策,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会计年度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保监办应督促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切实落实此项工作。保险代理公司审计报告同时报送保监办和中国保监会。

  八、保监办应做好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派驻当地的常驻业务人员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备案材料应同时抄报中国保监会。现阶段常驻业务人员持证比例至少不得低于50%。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保险代理公司报送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中介[2000]3号)同时废止。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朱英桃。电话:010--66016688转1236。
  附表: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汇总报表(一)
     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汇总报表(二)
     三、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对比表
     四、人寿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对比表
     五、保险代理机构业务汇总报表(一)
     六、保险代理机构业务汇总报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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