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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 2006-05-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财企[2006] 39号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是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形成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通知》的宣传实施工作,尽快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县(市、区)、乡镇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实施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财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因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足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急件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建[2006] 180号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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