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 2002-06-26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各区县政府、经委、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安分、县局,各区县监察委、交通主管部门、卫生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铁路分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吸取全国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丢失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翻车等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本市近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教训,为进一步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本市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19号),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这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收到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以《条例》和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府第85令,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安全整顿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整治过程中,实施统一领导、条块分抓、按级负责、注重实效。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重点:一是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从业单位;二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三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所有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整治。生产单位中,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关闭;对无证照、非法从业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取缔。对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氰化物的各类企业(包括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等,要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关闭。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整顿。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从严审查。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按照《条例》规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强制其停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要依照《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中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验制度。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上海市《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悬挂安全标牌,设立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电话,储存企业建立库区平面图和物流图。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和发放、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上海市《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监督管理。要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切实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市经委、市安监、公安、铁路、民航、卫生、工商、质监、环保、邮政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四、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5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建立组织,制订方案,统一领导(7月15日前结束)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委、上海铁路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分管区、县长挂帅、区县经委、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与实施。
  各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力量,加强对系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系统内各企业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
  各区县、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事机构、具体联系人、电话、传真,请于7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地址:安远路45号2号楼303室,电话、传真:62273798,62764773,邮编:200041)
  (二)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7月底前结束)
  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和上海市《办法》,按照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请各单位将实施方案于7月25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结束)在这个阶段里,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和安全管理状况和重大危险源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整治。同时,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1、排查摸底,确定重点
  由市经委、安监局牵头,市工商、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互相配合,对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以确定本市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2、企业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核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在8月底前报企业所在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县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所收集的自查、整改情况经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或重新申领。
  (四)全面检查,集中整治阶段(10月底结束)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整治。按《条 例》、上海市《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联合开展大检查和整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扬联合执法的优势,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检查、整治工作收到实效,摒弃形式主义。
  1、制订专项整治检查表。根据专项整治内容及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对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使专项整治检查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充分发挥社区街道、乡镇及各级组织的监管作用,通过检查逐步完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网络。
  3、完成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上海市《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须经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条例》和上海市《办法》规定,违法、违规、顶风而上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第302 号令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
  (五)抽查、验收、总结阶段(12月底结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各系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通过整治,建立与完善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组织抽查。由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根据各区县专项整治领小组上报的检查、整改情况,确定重点,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应的抽查记录,反馈整改意见。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2、组织验收。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由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工作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进行;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级验收,各负其责。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区县,要责令其继续整改,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3、总结报告。各区、县及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本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以书面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紧紧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狠抓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贯彻'国家统一部署,市、区两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本市整治工作由市经委、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公安局、监察委、铁路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按《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及各区县和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办法》赋予的监管责任,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各尽其责,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做到多管齐下,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六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抓住契机,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大力宣传《条例》和上海市《办法》,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要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在搞好正面引导的同时,也要对典型事故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广大职工及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
  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定期报告,掌握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治提出的掌握进展、加强联系、协调行动的要求,从7月份开始,各区县、各系统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每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定期发布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简报。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