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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效制止违法设置和违规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市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整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和违规经营的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凡在七区范围内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业主,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修车点、洗车点的,还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还须持有发改部门核发的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并不影响周边环境。
三、未经许可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关闭。经许可设置,但管理不善,有占路等超范围经营或者污染环境行为、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自行关闭或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发改、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并清理取缔。
四、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修车点、洗车点,未取得发改部门核发的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无证或者证照不全,在室(院)内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交通、发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补办相关证照。
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标准,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由发改部门依法吊销其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规划、城管执法部门确认,属利用违法建筑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取缔。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废品收购经营者收购涉嫌盗窃的电缆、井盖、水箅子等市政公用、电力设施,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依法吊销其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举报者,视情给予奖励。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通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对修车点、洗车点和废品收购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