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 2006-04-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效制止违法设置和违规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市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整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和违规经营的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凡在七区范围内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业主,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修车点、洗车点的,还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还须持有发改部门核发的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并不影响周边环境。

  三、未经许可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关闭。经许可设置,但管理不善,有占路等超范围经营或者污染环境行为、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自行关闭或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发改、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并清理取缔。

  四、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修车点、洗车点,未取得发改部门核发的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无证或者证照不全,在室(院)内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交通、发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补办相关证照。
  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标准,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由发改部门依法吊销其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规划、城管执法部门确认,属利用违法建筑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取缔。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废品收购经营者收购涉嫌盗窃的电缆、井盖、水箅子等市政公用、电力设施,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依法吊销其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举报者,视情给予奖励。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通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对修车点、洗车点和废品收购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