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教人字第093001953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人字第093001953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高级中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各市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级中学)为因应地区发展之需要,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准,得附设职业类科、国民中小学部,或办理综合高中课程;或为发展社区型中学,得设立完全中学。
第3条 高级中学置校长一人,专任,综理校务。
第4条 高级中学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学籍管理、成绩考查、招生、教学设备、教具图书资料供应,并配合实施教育辅导等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学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体育卫生保健及学生团体活动,并配合实施生活辅导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学校文书、事务及出纳等事项。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掌理学生学习与心理谘商与辅导等事项。
五、图书馆:掌理学校图书购置、采编、图书利用及推广教育等事项。
六、军训室:负责军训、护理教学及学生生活辅导事项。
七、人事室: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八、会计室: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之工作职掌,得视实际情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调整之。
第5条 教务处、学生事务处及总务处,各置主任一人,并得设组办事。
各校依班级数采下列原则设组,各组置组长一人:
一、六班以下者,不得超过三组。
二、七班至十二班者,不得超过六组。
三、十三班至十九班者,不得超过七组。
四、二十班至三十九班者,不得超过九组。
五、四十班以上者,不得超过十组。
完全中学得增设二组至三组。
高级中学及完全中学设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增设特教组一组。
高级中学经核准进行教育实验,其班级数三班以上者,得增设实验研究组一组。
高级中学得于组别总数内,依学校特色及实际发展需要调整组别名称。
第6条 高级中学得置秘书、主任、组长、干事、组员、助理员、佐理员、管理员、书记、医师、营养师、护理师或护士、技士、技佐。
前项秘书、各处主任及组长,由校长就专任教师中聘兼之。
但总务处之组长及学务处之生活辅导组组长不在此限。
图书馆主任,由专业人员担任,必要时得就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之。
高级中学视需要置下列人员,其员额标准如下:
一、秘书:四十班以上置一人,兼任。
二、干事:七班以下置二人;八班以上,每满七班增置一人,其余数达四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三、书记:十五班以下置一人;十六班以上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增置一人。
四、医师:满十班以上置兼任一人。
五、营养师:办理营养午餐学校每校置一人。
六、护理师或护士:每校置一人。
完全中学班级总数以一年级至六年级合并计算。
第7条 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兼任之,其委员由校长就各单位主管及有关专任教师聘兼之。
高级中学每十五班置专任辅导教师一人,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之教师充任之,并就其中聘任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
第8条 高级中学设有国民中小学部或职业类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长就专任教师中聘兼之,掌理该部或科之各项事宜。
第9条 高级中学教师应为专任,每班置教师二人,每满四班增置一人;综合高中每班置教师二.五人;实验教育班每班置教师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请兼任合格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教师员额八分之一。
前项专任教师除教学工作外,应担负学生生活辅导及维护学生安全事宜。
教师授课节数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10条 高级中学每班置导师一人,由校长就专任合格教师中聘兼之,办理本班学生之训育及辅导事项。
第11条 军训室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负责军训、护理教学及学生生活辅导事项,其员额依军训教官员额设置基准规定。
第12条 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员额依人事机构员额设置标准规定。
第13条 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员额依主计员额设置标准规定。
第14条 高级中学设校务会议,议决重大校务事项,由校长召集主持之。校务会议由校长、各单位主管、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职员代表及家长会代表组成之;其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15条 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及员额编制表,由高级中学拟定,报由教育局陈转高雄市政府核定。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6条 高级中学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学校拟订,报请教育局核定之。
第17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