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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人[2001]43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现就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就是树立“不求人才为我所有,更重人才为我所用”的理念,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形成进出更自由、渠道更畅通、方法更灵活的流动方式,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发挥人才流动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使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智力能够更多、更方便地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
  二、凡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要紧密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重点吸引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行业、学科和领域紧缺急需的人才,带资金、带项目来津领办、创办企业的创业型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各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
  (二)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
  (三)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的人才,其档案可以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由现单位或经市人事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
  四、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各类人才,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一)在津工作期间,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政策待遇。其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规定的高层次人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来津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本市有关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政策。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留学生创业园投资创业的,享受创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提供的科研成果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津转化或投产使用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转让费或从产生的经济效益中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可以参加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评选。
  (四)在津工作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的投保和接转事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尚未实行统筹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在合同或协议中作出约定。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来津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为其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并免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六)取得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的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随其来津的子女在入托、入中小学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政策。其中,高层次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可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津地税办(2001)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国内外人才,按照贡献与收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可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一)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二)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三)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四)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五)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高套、高定工资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六、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智力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作用。
  (一)各级人事、经济、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建设等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创造条件,及时主动地为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或为津工作搞好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随时掌握情况信息,支持、帮助用人单位通过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人才、智力。
  (二)各级各类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需要,对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国内外人才实行一条龙服务,在领办创办企业、职称评定、代缴社会保险、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全方位社会化的服务,帮助人才解决来津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聚集人才的良好条件和环境。
  (三)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强化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作用,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引进智力,为我市科技创新和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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