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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保安服务公司经营、销售、使用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仿真手枪和能发射钢珠弹的钢笔式、火机式、警棍式等多功能自卫器及管制刀具、警服、军服。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必须严肃对待,抓紧进行检查,凡发现其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一定要坚决予以查禁和收缴。保安人员一律不得配备、使用上述器械,已经配备的必须立即收回。
二、保安服务公司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从事安全防范的服务型企业,必须以社会效益为宗旨,不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其经营范围必须遵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在近期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普遍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好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凡因检查不到位,违法经营活动未得到有效禁止的,要追究当地主管部门的责任;对继续违反规定,有禁不止的保安服务公司,要撤销公司经理的职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3号),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公安部正在研究修改枪支管理办法,在办法公布之前,各地一律不得擅自为保安服务公司配置枪支、弹药。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各保安服务公司,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30日前专题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