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52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建委:
为维护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动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制定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拆迁人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房屋拆迁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企业实施拆迁,双方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二、被委托动迁企业向拆迁人收费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外环线以内的收费标准:1--50户,每户为3000--4000元;51--100户,每户为2500--3000元;101--500户,每户为2000--2500元;501--1000户,每户为1500--2000元;1001户以上,每户为1000--1500元。
外环线以外房屋拆迁,其收费标准略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区、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公建拆迁,收费标准由拆迁人与被委托动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议定。
四、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动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
(二)动迁资料印制、宣传费用;
(三)业务培训费用;
(四)入户调查、动迁加班补助费用;
(五)动迁现场临时办公设施费用;
(六)还迁广告、公告及选房费用。
五、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审计。
六、被委托动迁企业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