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3 生效日期: 2004-08-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黔江府办发[2004]9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区公安局 区监察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09号)精神,结合黔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七)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九)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十)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我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六)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区建委、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支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2004年年完成中心镇的消防规划。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十九)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新建的舟白、正阳城市组团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

  (二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一)大力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群众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区街道、镇、乡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2004年要做好消防特勤黔江分中心站筹建前期工作,2005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二十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

  (二十五)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贸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凡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依程序报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二十八)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九)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