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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4-28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教育厅(教委)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2]13号)精神,切实做好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省(区、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省教育电视台、教育频道相关管理政策,协调现代远程教育利用本省广电传输网络的相关政策,确保本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广电和教育两个部门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要制定本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和广电总局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1、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2、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等;3、教育电视播出机构的相关情况和职能转变调整方案登记表(附表)。

  三、市级教育电视台按以下原则调整:
  1、在1997-1998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重新审核登记中,凡已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并已核发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商同级广电部门的基础上,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向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单独保留、联合、合并的申请,并报教育部、广电总局审核批准。
  2、单独保留原市级教育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正式批准的频道资源;
  (2)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稳定的事业费来源(年事业经费预算不少于50万元);
  (3)有必要数量的采编播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
  (4)有符合广播标准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节目制作、播出设施和场所;
  (6)栏目设置和节目内容突出教育教学特点,其中教育教学节目日播出时长比例不少于60%。
  (7)不得播出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剧。
  3、达不到以上单独保留条件的,经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核、广电总局批准后,可与当地同级电视台合并或联合,开办教育频道,呼号为同级电视台教育频道。具体开办方式经教育和广电两个部门协商后由当地政府确定。合并或联合后的教育频道应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
  4、四平市、运城市、长治市、临汾市、大同市、朔州市、铜陵市、赣州市、抚顺市、新余市、陇南地区、怒江州教育电视台等重新审核登记遗留问题,可纳入本次职能转变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在商同级广电部门的基础上,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向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单独保留、联合、合并的申请,并报教育部审核和广电总局批准。
  5、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前已与所在市(地)电视台合并的市级教育电视台,合并前符合单独保留条件,且合并方案未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经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可重新上报教育部审核和广电总局审批。
  6、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十四 条规定,擅自连续停播超过一个月的,视为终止,应按程序逐级上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办理撤销手续。

  四、县级教育电视台应按以下原则调整:
  1、原县级教育电视台要根据《意见》精神,取消呼号和自办节目频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统一协调有关教育教学单位,尽快完成整合工作,组建县“教育信息中心”或“远程教育中心”。
  2、部分确有需要且具备能力的原县级教育电视台,经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核、广电总局批准,可利用现有频道资源,接收、整合和播出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传送的远程教育课件,为实施“校校通”工程服务。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应为其利用现有频道资源并进入有线网络传输远程教育课件和教育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
  3、原县级教育电视台保留现有频道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附批文);
  (2)当地经济实力较强,人口在50万以上;
  (3)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稳定的事业费来源(年事业经费预算不少于20万元);
  (4)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能够满足节目整合和播出需要的设备和设施;
  (6)目前的教育教学节目时长不少于播出时长的80%,且不得播出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剧。

  五、各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应在2004年6月30前上报教育部,教育部在7月15日前将有关文件送广电总局,总局在7月30日前完成审查批复工作。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应于2004年10月30日前将广电总局批准的职能转变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未按要求参加职能转变工作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视为撤销。

  六、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创建适合当地实际的职能转变模式。要积极协调解决职能转变后教育电视节目和课件信息入网传输问题,充分利用广电系统的传输网络为现代远程教育服务。

  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要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按照有利于办好教育电视,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有利于推进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原则,积极沟通,密切合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表: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方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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