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财税法[2001]107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免。?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此文下发前至2001年1月1日期间已征的契税,应按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