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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0]370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1999年《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印刷比较仓促,出现个别项目遗漏或不清晰,经核对,现就其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充部分:
  (1)P104骨科换药说明应改为:“骨科换药,按一般换药费标准收费,药费、绷带、纱布、可据实另收;夹板、石膏据实收费”。
  (2)P141放射线检查中绿感片(T颗粒片)在相应规格普通X光胶片价格基础上加收60%中“X光胶片价格”指收费标准价格,不含备注中差价部分。
  二、更正部分:
  三、取消项目:P316  丁级  喉肿物咬检术
  更正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5日开始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件后,立即将1999年汇编本中有关项目依据本通知规定加以更正,并落实到各科室,严格明码标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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