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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申请审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粮字第092002093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字第09200209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农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以下简称业者),利用下列媒体或场所登载或宣播农药广告,其广告内容包括文字、画面或言词应经核准:

一、电影、电视、录像带等影视。

二、广播。

三、看板。

四、网络信息。

五、报纸、杂志、日历、月历、传单等刊物。

六、车辆广告。

七、其它媒体、场所。

第3条 业者申请广告内容核准,应检送下列文件及资料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提出:

一、农药广告内容申请表一份及核定表三份。

二、农药许可证影本一份,并加盖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印章。

三、经农委会核定之农药标示影本一份,并加盖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印章。

四、广告内容,一式四份,分别粘贴于农药广告内容申请表及核定表。

第4条 农药广告内容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藉他人名义或保证为宣传。

二、以暗示方式使人误解农药效能或性能。

三、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书刊资料、学术机构或主管机关之文件为保证或宣传其效能或性能。

四、藉采访或报导为宣传。

五、明示或影射贬抑他人产品之效能或性能。

第5条 农药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会核准标示登载内容范围。

二、夸张安全性,例如:安心使用、放心使用、人畜无害、无毒性、环保配方、绝对安全等图文或言词。

三、夸张效能,例如:立即见效、彻底杀灭、完全消灭、通通杀、根除、保证等图文或言词。

四、夸张制法,例如:特级品、最高技术、最新科学(技)、最进步制法等图文或言词。

五、错误之使用示范。

第6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包括业者名称、农药普通名称及其许可证字号。

第7条 农药广告内容所使用文字、画面或言词,应以中文为限。但农药成分名称、国外生产工厂名称、地址及经核准注册之厂牌名称,得使用外文,普通名称得中英文并列。

第8条 成品农药,其广告不得加注或宣播国外农药原体供应厂商之名称。

第9条 业者登载或宣播农药广告时,应叙明农委会核准字号。其广告类别为广播者,得免播报核准字号。

第10条 业者登载或宣播农药广告时,应照核准内容广告,不得擅自变更文意或图样,且不得节录广告内容分批登载或宣播。

第11条 经核准登载或宣播之农药广告,其农药许可证经废止、撤销或有效期限届满未核准展延者,其原已核准之广告不得再行登载或宣播。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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